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0982号
案件名称:金吉龙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金吉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一1116号的Vcoffee咖啡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日至8月4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南湖西里三巷路边由杨云鹏经营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0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6元,货值金额共计500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