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5003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137177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李玉华(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1)于2014年8月18日接到顾客陈灿举报(投诉举报登记表编号:20140878)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于2014年8月10日销售的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为超出保质期的商品。2014年8月21日 10时24分至11时1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大钟寺大钟寺现代商城1号楼地上一层部分、地下一层部分及地下二层部的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在该单位货架上摆放有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商品,但未发现有超出保质期的情况。当事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450137177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为:sp1100001010006115。经调查,当事人2014年6月18日,从上海赛林食品有限公司以每袋11.54元的价格购进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40袋,并以每袋15.3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截止到2014年8月21日食药部门检查时止,该批次的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售出11袋,存货29袋,每袋获利3.76元,该批次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仅发现2袋超出了产品保质期且已经销售给顾客陈灿。2014年8月21日当事人对举报顾客陈灿提供的在当事人卖场所购买的超出保质期的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的完整实物和实物相片和小票复印件予以承认并签署了证据。举报顾客陈灿在当事人卖场所购买的2袋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包装上印刷的生产日期为:2013/04/01A, 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到顾客陈灿购买2袋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的结账小票时间2014年8月10日,超出保质期4个月9天。当事人销售超出保质期的元臻牌鲜烤鲅鱼(50g /袋)2袋,货值金额30.6元。违法所得为7.52元,税金金额过小无法计算忽略不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