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 餐罚〔2014〕20-0010号
案件名称:余廷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余廷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9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金五星商厦西侧平房余廷华经营的“姊妹俩土豆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8月4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调查核实: 余廷华自2014年7月5日至7月29日未经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菜刀1把、菜板1块、盐1kg(散装)、食用油5升(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22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