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73
案件名称:北京京苏豫缘主食厨房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苏豫缘主食厨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337650
法定代表人:赵春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根据投诉举报对北京京苏豫缘主食厨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持有编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108006282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小吃店(现场制售),备注为现场制售主食:谷类粉类主食、烙制类主食(含馅料),但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盖饭的中餐经营活动。经查:该店从今年8月25日开始在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7号乙3-1从事中餐经营活动,至检查止进货金额1000元,营业收入4500元,未纳税,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工具:锅1个、菜刀1把、食用油1瓶和大米1袋已经扣押。经核算,剩余食品的价值为63元,总共货值金额为4563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4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