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07号
案件名称:闭冠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闭冠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6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3号楼一层102号的挂林米粉店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餐盘10个,散装米粉约5公斤。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该店负责人闭冠首称该店于2015年3月10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约为600元,家用和经营用未分开,没留发票和收据,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800元,剩余的5公斤米粉价值约75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营业期间货值金额约为875元,违法所得800元。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该店的食品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经停止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开办食堂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