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罚[2015]290001号
案件名称:张丽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丽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农贸市场北边东侧商用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丽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食堂。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案板1个,菜刀2把,食用油2.5L,面粉5kg。经调查核实,幼儿园入园儿童为13人,餐标为每人每天10元(早餐2元、午餐5元、晚餐3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6日(5月6日晚餐没有提供),由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免费为入园儿童提供餐食,所以在此期间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96元,其中食品原料价值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