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北体宾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北体宾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体院内的北京北体宾馆餐厅进行检查时,在当你单位凉菜间货架上发现1袋待使用的由生产商北京吉昌食用菌有限公司生产的 “野山菌罐头”,净含量:750克,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1122,保质期:12个月,截止到2015年03月24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见该原料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清河小营市场购进的,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该食品采购价为10元/袋,当事人对上述食品有进货索证记录,食品过期后未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故无违法所得。故违法的货值金额为10元,不足一万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使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