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230017号
案件名称:李爽(北京玉雁丰小吃店)涉嫌制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爽
主要违法事实:李爽(北京玉雁丰小吃店)在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西街甲5号楼甲5-4从事制售油饼、煎饼等经营活动。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抽检你制售的油饼(散装),采样1千克,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2015年12月 27日我局收到该检测机构对当事人制售油饼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将此报告送达你后,你对检验结论无疑义,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你共加工油饼6千克,以每千克9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1千克),制售该批不合格油饼货值金额54元,违法所得54元。有关证据:抽检现场检查笔录1份、抽样记录单1份、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等。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同时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制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