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督食罚(2015)040003号
案件名称:王光华(北京东方兴海饺子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兴海饺子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4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东方兴海饺子馆的羊肉、猪肉、西葫芦、苦瓜、中盐深井碘盐进行采样检测。其中中盐深井碘盐检测结论为:亚铁氰化钾不符合NY/T 1040-2012、碘不符合GB26878-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该样品于2014年9月5日购进位于城关永安批发市场内的北京市房山区正宗大名府香油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