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12号
案件名称:刘喜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喜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初至2015年3月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3月5日营业额500元(无经营记录)。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及原料案板1个、碗10个,面粉3公斤已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