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0981号
案件名称:何社丽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何社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编号为【电】S2015061753和编号为【市交】S2015060129的举报登记单,反映位于朝阳区望京SOHO中心T2地下一层的棒村扒鸡餐馆(泵村炸鸡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当及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0日至6月1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中心T2地下一层由何社丽经营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价值8元,货值金额共计1008元,不足一万元。 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