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604号
案件名称:邹生龙未经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邹生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4日10时30分至10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前街72号邹生龙经营的“城一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6月6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调查核实:邹生龙自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6月4日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前街72号未经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菜刀2把、菜板2块、瓷盘30个、火锅15个,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营业期间的违法所得为300元,营业期间的货值金额约为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