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60061号
案件名称:田县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县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县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12331移转的社会投诉:投诉人齐先生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功德巷南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侧的香河肉饼店无证经营,并且8月31日食用了该店销售的肉饼、砂锅面食后出现了腹泻的症状,要求食药部门前去调查。2015年9月1日百泉街道食药所接到投诉举报移转单后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功德巷南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侧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中,该香河肉饼店负责人田县飞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田县飞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