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00045号
案件名称:朱春香(北京市褚玉江鲜牛羊肉摊)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春香(北京市褚玉江鲜牛羊肉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香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4月7日,当事人朱春香(北京市褚玉江鲜牛羊肉摊)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批号是2015年4月2日、生产单位是河北省青县新兴镇代庄子村-荣盛肉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一批羊肉30kg用于经营。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羊肉进行市级监督抽检。2015年6月9日,我局收到了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此出具的编号为No:2015LSSZ03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羊腿肉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6月16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本案至2015年8月14日调查终结。截至201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这批30kg羊肉以56元/kg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kg被购买用于市级监督抽检样品。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不单独缴税。当事人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80.00元,共获违法所得48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