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60003号
案件名称:王阳光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阳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阳光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当事人2015年3月底在租赁房屋内(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北尚乐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4月27日涉案货值金额200元。用于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和工具酱油1瓶、醋1瓶、菜刀1把、炒锅1个、砂锅1个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其他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