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石鲲鹏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三石鲲鹏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北京三石鲲鹏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2011年11月07日至2014年11月06日)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提供海鲜自助烧烤。我局于2015年1月23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设施设备加工用砧板5台,刀具10把,盘子100个,碗120个等,食品原料三纹鱼3公斤,扇贝50个,蔬菜10公斤等,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进一步调查,上述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票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