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63号
案件名称:朱张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张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 9月9日 9时35分至9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金志皓(行政执法证号:5704008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0号牌匾标示为的三千尚品包子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朱张军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包子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小磨香油”1瓶(250ML/瓶),“福临门豆油”1桶(5 L/瓶),“水塔牌桶醋”1瓶(500ML/瓶)、“太太乐鸡精”1袋(500g/袋)、一次性筷子50双,一次性塑料袋100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9月2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350元。当事人为三千尚品包子,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由家乐福超市购买进货,当事人自负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小磨香油”1瓶(250ML/瓶),13.9元/瓶“福临门豆油”1桶(5 L/瓶),36.9元/瓶“水塔牌桶醋”1瓶(500ML/瓶),9.9/瓶。“太太乐鸡精”1袋(500g/袋)17元/袋、一次性筷子50双,10元。一次性塑料袋100个,8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445.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