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00118号
案件名称:孟广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孟广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广秀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8时45分至9时1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周红梅(57190075)、常久成(57190076)在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南冶村孟广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未取餐饮服服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餐饮服务场所内存放有大碗30个,盘子18个。经请求局领导干部批准,将上述的大碗30个,盘子18个予以扣押。此案于2015年8月19日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周红梅、常久成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9日16时0分至30分就孟广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一事与其本人进行进一步的询问调查,得知已经营10天,每天的营业收入100元,无进货票据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100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大碗30个、盘子18个,折合人民币180元,货值金额1180元,同时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