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00018号
案件名称:张永亮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永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类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2把、盘子8个、食用油1桶(5升/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未纳税。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食用油1桶,进价50元/桶,共计5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105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