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10046号
案件名称:殷明(北京夏都民顺肉摊)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及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殷明(北京夏都民顺肉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殷明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4月8日,当事人殷明(北京夏都民顺肉摊)从锦绣大地批发市场以42元/kg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批号是2015.4.2、生产单位是天津鑫德发牲畜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牛腿肉30kg用于经营;同日,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批号是2015年4月7日、生产单位是河北省青县新兴镇代庄子村-荣盛肉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一批羊腿肉12kg用于经营。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腿肉和羊腿肉进行市级监督抽检。2015年6月9日,我局收到了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此出具的两份编号分别为No:2015LSSZ018和No:2015LSSZ03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营的牛腿肉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羊腿肉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这批12kg羊腿肉以56元/kg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kg被以56元/kg的价格购买用于市级监督抽检样品;这批30kg牛腿肉以50元/kg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kg被以50元/kg的价格购买用于市级监督抽检样品。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不单独缴税。当事人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72.00元,共获违法所得43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