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1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泰湘楼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泰湘楼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362905-6
法定代表人:龚翔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9日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京泰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食品原料李锦记牌海鲜酱(生产日期:2014.06.02)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李锦记牌海鲜酱中的苯甲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60-2011的要求。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08191113223D)。我局于2014年12月30日收到此《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4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李锦记牌海鲜酱。经进一步调查,该批次的海鲜酱该餐馆一共购进了6瓶,当日全部被抽样检测,收取买样费用78元。未用于经营制作食品,并已经不再使用。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