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60080 号
案件名称:郑小群(北京郑小群小吃店)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郑小群(北京郑小群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郑小群小吃店生产经营的猪肉大葱馅包子和韭菜鸡蛋馅包子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10月29日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的对编号为GZAC4UNB84680823和编号为GZAC4UNB84679823检验报告显示: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从北京郑小群小吃店抽取的韭菜鸡蛋馅包子和猪肉大葱馅包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计)实测结果589mg/kg和72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