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6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和园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和园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边河路57号院二区1-9号楼的北京和园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顾客休息厅食品档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北京和园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案板1个、菜刀1把,蒸笼4个、不锈钢锅2个、龙门米醋1瓶(480ml)、东古一品鲜酱油1瓶(500ml)。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顾客提供免费早餐,无违法所得。经核算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6114元(餐费价值6100元,剩余原料价值1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