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潇湘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潇湘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岳晓雄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2月05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村南清河大楼东1幢、2幢平房的北京潇湘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凉菜加工间冰箱内2袋预包装“都梁古城”正宗卤菜,无生产日期、无成分配料表、无生产者名称、地址,无产品标准代号,无生产许可证编号。该单位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调查,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上述食品未开封使用,故无违法所得,上述食品每袋价格为8元,货值金额2袋共16元。加工工具用途广泛,没有专用工具,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及设备。经复查,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