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40143号
案件名称:北京银生天天向上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银生天天向上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兴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了金豆宝大豆油等食品样品,并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5年9月17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其中金豆宝大豆油的检测报告编号为:CAIQ15005481006,检测结果为:豆蔻酸(C14:0)、棕榈酸(C16:0)、亚油酸(C18:2N6C)、亚麻酸(C18:3)单项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你单位从北京红花朗朗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金豆宝大豆油(分装商:北京金豆宝食用油商贸中心,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史山村320号。净含量:19.3升。生产日期2015-07-14,生产许可证编号:QS1127 0201 0009。)2次共6桶。从2015年8月6日从购进4桶,每桶114元,共计456元。2015年8月10日购进2桶,每桶114元,共计228元。2次合计684元。我局抽检800克,你单位收取样品费20元,剩余金豆宝大豆油的相关营业性收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684元。你单位在购进金豆宝大豆油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行了进货查验。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