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天泰新景鹤立幼儿园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天泰新景鹤立幼儿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鹤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房山区天泰新景鹤立幼儿园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对采购米、面、调料等食品时未向供货商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日内提供所采购的米、面、调料等食品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8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仍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于2015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