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43号
案件名称: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加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强佑新城8号楼施工工地民工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大米20kg(散装)、不锈钢盆5个、煤气罐1个、菜板2个、菜刀2把、灶1个、食用油10升(散装)、盐2kg(散装)。经调查,该单位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15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免费为民工提供用餐,故该单位无违法所得,检查当天发现的原料大米20kg,每kg采购价格5元,20kg100元,原料食用油10升,每升采购价格10元,10升100元,原料盐2kg,每kg采购价格5元,2kg10元,合计货值210元。经营期间采购原料未保留发票和收据,采购的原料货值总金额为8000元其中包括当天现场检查发现的原料大米20kg,食用油10升,盐2kg。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