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5]300011号
案件名称:李春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春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李春海经营的天赐宜苑粗粮坊自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二老庄139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料有:蒸锅1个,食用油3桶。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2500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