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1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南新仓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南新仓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宝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4日上午10点,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上午大厦北京南新仓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水产品食品监督抽检,经店内值班经理全程陪同下共抽取海蜇、虾皮、鳜鱼、青石斑四种水产品,根据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CAIQ14005721005,样品名称:虾皮,检测项目:金黄色葡萄球菌,单项结论依据GB10144-2005,GB2760-2011S 水产品及其制品,GB2762-2012水产品动物及其制品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编号(NO.):CAIQ14005721009,样品名称:海蜇,检测项目:硫酸铝钾(以铝干样计),单项结论依据GB2760-2011水产品及其制品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编号(NO.):CAIQ14005721013,样品名称:鳜鱼,检测项目:隐性孔雀石绿,单项结论依据GB2733-2005鱼类,GB2762-2012水产品动物(鱼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报告》第235号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编号(NO.):CAIQ14005721014,样品名称:青石斑,检测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以A0Z计),单项结论依据GB2733-2005鱼类,GB2762-2012水产品动物(鱼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报告》第235号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