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1100号
案件名称:朱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朱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京朝)食举登【电】S2015084448的举报反映位于朝阳区酒仙桥三街坊小区5号楼东侧(在北京吉乐电子集团斜对面)的京创茂主食厨房,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违法经营,要求相关部门调查该餐饮企业,2015年9月1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由朱俊经营的精创茂主食厨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三街坊8号楼底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工用具、餐饮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00元,食品原料金额为50.5元,货值金额共计35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