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40001号
案件名称:冷崔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冷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冷崔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凉菜间货架上放有1瓶已开封待用的陈桐兴原汁鱼露(汕头市澄海区金桐调味品厂生产,750/瓶,生产日期:2013年10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剩余150ml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2014年6月份以12元/瓶的价格购进的,购进后作为调味料在保质期内使用600ml,至2015年5月7日,剩余150ml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陈桐兴原汁鱼露150ml的货值金额2.4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