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270071号
案件名称:田向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田向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7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椿楸家园西门左侧平房经营一家门匾标示为“老北京小吃”的餐馆,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你餐馆的操作间内发现有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和工具:好面缘小麦粉1袋(25kg/袋),大北荒精洁米1袋(25kg/袋),瓷碗10个,瓷盘10个,菜刀2把,当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为200元,未缴税,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好面缘小麦粉1袋(25kg/袋),每袋78元;大北荒精洁米1袋(25kg/袋),每袋109元;剩余原料价值总计187元,现场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你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2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87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