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行罚字[2014]30号
案件名称:陈廷旺(北京豫旺朋隆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廷旺(北京豫旺朋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廷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3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沟北村潮华路4号北京豫旺朋隆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仙妹子”牌下饭菜(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0.5元/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