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13号
案件名称:王远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远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0日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刀1把、碗10个、一次性筷子40双、盆1个、菜板1个、白菜5斤、面条2斤(散装),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工具及食品原料当场采取了扣押措施,因扣押的食品原料白菜5斤、面条2斤(散装)容易腐烂变质,经该店负责人同意,已采取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并于2015年9月15日向当事人调查证实,王远春于2015年9月10日检查当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供述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无相关营业性收入,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现场发现违法经营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5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