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05号
案件名称:卫江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卫江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1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8号院地下室一家披萨店进行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鸡块1袋(500克/袋)、烤箱1个、炸锅1个,现场发现鸡块一袋;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及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你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10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及工具货值金额为30元,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30元。在调查过程中,经复查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