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20076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宁豆腐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宁豆腐宴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葛爱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0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交办案源如下:2015年9月28日由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No2121500002969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北京永宁豆腐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紫米面馒头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为623mg/kg,不符合GB 276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在此案调查过程中,2015年11月9日收到了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编号为 NoSC-CYBJZI50402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北京永宁豆腐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紫米面馒头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为490mg/kg,不符合GB 276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和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各自从北京永宁豆腐宴餐饮有限公司以售价是8元/kg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自己加工的紫米面馒头0.75kg和1.5kg用于抽检 。该公司2015年9月10日和17日两天共加工资米面馒头8kg,全部销售完毕,售价是64元。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综上,北京永宁豆腐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4元,共获违法所得6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