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00387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禾晋香缘刀削面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禾晋香缘刀削面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温芳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大禾晋香缘刀削面馆在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日至5月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清友园4号楼4-1一层南侧部分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342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212.5元,货值金额为155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