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 食药 监食罚 字〔 2014 〕07-038号
案件名称:许大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的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大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工具:豆腐25kg、电子称1个、菜刀1个。 另查: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性收入记录,其自述自2014年7月10日开始营业至今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300元,所获得利润尚未纳税。 再查:据当事人自述营业期间违法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0元,采购的食品是自己到市场买的,家庭自用和经营使用没有分开,所以也没留发票和收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豆腐25kg、电子称1个、菜刀1个.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 2、罚款 人民币2000元整。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