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26 号
案件名称:魏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39号魏清经营的“福宇记黄焖鸡米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菜板1个、盘子50个、大米10kg(散装)、食用油5升(散装)、盐1kg(散装);当场对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2月2日至4月7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没保留发票和收据,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780元整, 现场发现的原料大米10kg进价60元,食用油5升进价80元,盐1kg进价5元,剩余原料共计货值金额为145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925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