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529号
案件名称:北京和顺湘聚餐饮服务中心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和顺湘聚餐饮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邓吉华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5月29日10时50分至11时2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6号二区15号楼一层南侧房的北京和顺湘聚餐饮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6月4日14时30分至14时55分调查核实,北京和顺湘聚餐饮服务中心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冰箱内有“豆润禾”蛋香豆腐,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20140508,保质期:(2-7°C低温冷藏)20天,生产商:固安县豆润禾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