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02号
案件名称:张景瑞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景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106-2号张景瑞经营的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张景瑞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麻辣烫。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还没有开餐,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工具、设备:案板1个、菜刀2把、碗10个、菜筐10个、菠菜5.4斤、油菜4斤、西兰花4.7斤。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张景瑞在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街106-2号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麻辣烫的情况属实。该单位负责人张景瑞承认该单位在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0日从事餐饮服务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还没有开餐,故现场未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该单位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制售麻辣烫期间,违法所得2000.0元,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案板1个、菜刀2把、碗10个、菜筐10个、菠菜5.4斤、油菜4斤、西兰花4.7斤,使用《查封(扣押)决定书》((京西)食药监食查扣〔2014〕120011号)对上述物品进扣押。根据调查,张景瑞在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0日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26.93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