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05号
案件名称:王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8日15时00分至15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阳光南里小区30号楼2单元102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王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锈钢桶5个(80厘米高)、花椒500g(散装)、辣椒500g(散装)、天天旺鸡精4袋、骨髓浸膏2桶等(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12月3日至12月18日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阳光南里小区30号楼2单元102室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为12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12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