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00012号
案件名称:姜野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9日18时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12331转发举报,称有4名病人在位于海淀区水磨社区内八福饺子馆门外烧烤摊就餐后出现不适,主要症状为:恶心、呕吐、腹泻、发热等。我局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于2015年3月29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水磨中街8号101号的八福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水饺、烧烤等中餐类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用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烤具1台、鸡翅8串、鸡心15串,并当场查封扣押。该单位未建立台账及营业收入记录,未留发票及收据。自行确认经营期间营业收入1000元,未纳税。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原料价值62.5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6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