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食药行处字〔2014〕 10 号
案件名称:季荣银(北京鑫荣银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季荣银(北京鑫荣银商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季荣银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贺先生2014年3月6日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石景彬、杜晓梅于2014年3月12日9时10分,示证对北京鑫荣银商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没有发现贺录先生投诉举报的加多宝凉茶(规格500ML、批次20130303 10:25PY),在检查进销货台帐时,发现该商场只登记进销货数量,未登记进货批次。经向商场经理高亚平询问得知,该批次产品已返回厂家。随后,执法人员向高经理了解了2014年3月6日的事情经过。2014年3月6日上午十点多,投诉举报人贺先生在该商场购买了一瓶规格为500ml,产品批次为20130303 10:25PY,保质期为12个月的加多宝凉茶,发现已超过保质期限,因未留购物小票,所以投诉举报人贺先生在当日下午13时08分、13时15分又在该商场购买了7瓶同批次同规格的加多宝凉茶,并当场向商场反映该凉茶已经超过保质期,同时要求该商场给予1000元的赔偿。该商场发现该批次规格的加多宝凉茶确实超过保质期3天,同意赔偿投诉举报人,但因投诉举报人提出的索赔额过高未能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投诉举报人贺录向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经查:该店于2013年3月6日上午10点多钟、下午13时08分和13时15分,共计出售给贺先生8瓶加多宝凉茶(生产厂家为山东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地址为山东平邑经济开发区 ,规格为500ml,产品批号为20130303 10:25PY),生产日期为201303034,保质期为常温下12个月,保质期到期时间为2014年3月2日。该产品进货价格是3.27元/瓶,销售价格是4.5元/瓶,至2014年3月6日出售给贺先生时已经超过保质期限,该店属于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获得非法经营额9.8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人询问笔录、产品销售票据、产品照片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