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健罚〔2015〕08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儿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儿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6677-7

法定代表人:赵东方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首儿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首儿牌维铁咀嚼片”(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 20040913、批号为131202)进行监督抽检,现场采样23盒。2014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签发的编号为JB140039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北京首儿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保健食品“首儿牌维铁咀嚼片”(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 20040913、批号为131202)维生素A(以维生素A醋酸酯计)(限值和单位:12.0 mg/100g~27.0 mg/100g,检验结果:6.56mg/100g)按以上相关标准检验上述项目并按企业标准(Q/SYSES 0002J-2013)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经调查,该产品是北京首儿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12月06日生产的,批生产记录和成品的出入库记录显示共生产15049盒,其中留样2盒,损耗253盒,公派(内部使用)291盒,抽样23盒,销售14480盒,该产品成本价为4.98元/盒,出厂价为5.60元/盒,市场销售价格为65.00元/盒。综上,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5640.60元,违法所得为10358.0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于2015年07月30日对其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8.06元;2、处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85640.60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95998.66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