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 〕200006号
案件名称:刘彦俊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彦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俊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6日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桥头营村西路114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当事人以每碗3元的价格,售出刀削面146碗,营业收入共计为438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查获剩余原料和成品,当事人从事刀削面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43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