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00011号
案件名称:裴志亮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裴志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3月1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3把、大米1袋(25千克/袋)、食用油1桶(5升/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为4000元,未纳税。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大米100元/袋,食用油50元/桶,共计15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415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