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220012号
案件名称:赵福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福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福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赵福春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自2014年12月4日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至2014年12月10日查获时止,实际收入420元人民币,有销售的《饭店餐饮单》两份。我局执法人员当即采取了扣押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