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0625号
案件名称:孙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于 2014 年6月25日查明你(单位)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没收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菜刀一把、菜板一个、盘子30个、桌子10张、凳子40个、盐1袋(散装)、面粉10kg(散装);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