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2014】20-0006号
案件名称:赵晓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晓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4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赵晓光经营的“驴肉火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7月17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调查核实: 赵晓光自2014年5月1日至7月14日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未经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菜刀1把、菜板1块、电饼铛1个、面粉10公斤(散装)、大豆油5升(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20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25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21


